9月24日下午,启东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并通报该院危险驾驶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喜春,刑庭副庭长陆春燕担任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沈辉主持本次发布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南通日报、启东融媒、启东日报等媒体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
会上,周喜春专委通报了启东法院2023年以来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主要特点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总结了法院在持续强化审判质效、推动源头治理方面所做的努力,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
答记者问环节,陆春燕副庭长就危险驾驶案件的定罪标准、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并呼吁广大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驶,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下一步,启东法院将持续加大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季某至启东市北新镇某村的朋友家中与他人吃饭,期间饮酒。结束后,季某驾驶无号牌且车架号、发动机号已被磨平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出发,至北新镇某小区朋友家中,期间再次与他人饮酒。后季某再次驾驶该车出发准备回家。当日18时28分许,季某驾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摔倒后昏迷。经鉴定,在季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8.0mg/100ml。经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季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季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醉酒驾驶机动车害人害己。本案中,季某两次饮酒,仍然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摔倒后昏迷,不仅面临身体的伤痛,更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023年1月26日晚,被告人顾某在启东市汇龙镇某夜排档与他人饮酒,后驾驶普通客车(载袁某)出发,行驶至某小区北门。稍事休息后,顾某再次驾车出发,将袁某送至某小区附近,后顾某驾车继续行使至某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在顾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6.6mg/100ml。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顾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仅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视,更是对自己职业、家庭的不负责任。本案中的顾某本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却因为自己的一时侥幸,丢掉了自己的大好前程。类此的案例还有很多,希望大家深以为戒。
2024年4月6日晚,被告人丁某与他人在启东市高新区某饭店吃饭并饮酒。稍事休息后,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饭店出发进入某路由西向东行驶。当晚9时55分许,丁某驾车行驶至某路段时,所驾车辆与道路附属设施发生碰撞,致车辆、道路附属设施受损。事故发生后,丁某弃车逃离现场,后指使其妻子张某报警,称张某为肇事车辆驾驶员。经民警教育后,丁某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在丁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5mg/100ml。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坏的道路附属设施价值为人民币4423元。经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从重处理。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丁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本案中的丁某无前科劣迹,血液中酒精含量刚刚超过80毫克/100毫升,本来有从轻处罚的机会,但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有逃逸情形,不仅被从重处理,而且失去了适用缓刑的机会。
2024年1月12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汇龙镇某排档与他人饮酒。后吴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该排档门前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某酒店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在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8.6mg/100ml。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吴某某饮酒后心存侥幸,认为半夜不会有警察查酒驾,便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其仅行驶了三百米即被民警查获。吴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所规定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入车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故不能认定情节显著微,危害不大,仍应受到法律制裁。希望大家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侥幸,让自己身陷囹圄。
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于2020年3月被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被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然而,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黄某某不知悔改,再次醉驾。
2024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吕四港镇暂住地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暂住地出发,驾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发现前方有民警设卡检查后掉头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拦截查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的含量为144.7mg/100ml。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某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从重处罚。依法对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对于屡教不改的,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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