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润集团的十四年维权路
栏目:本院新闻 发布时间:2025-09-29

  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一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笼罩了五年。这场并不复杂的官司从区法院一直打到省高院。

  事件始于2011年7月18日,陕西宏润集团与西安中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出资协议》。协议约定,西安中厦受让宏润集团持有的宏润房地产公司18%股权。8月5日,西安中厦公司顺利变更登记为宏润房地产公司股东。然而,此后西安中厦却迟迟未按合同履行支付720万元的股权转让对价,这无疑给宏润集团的正常经营埋下了隐患,于是,宏润集团不断通过各种途径维权。

  2020年11月25日,宏润集团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西安中厦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与此同时,11月28日,宏润集团还在《三秦都市报》上公告了该解除通知书,12月1日,中厦公司签收该通知书。对此却并未提出异议。

  为了彻底解决这一困扰,宏润集团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出资协议》已于2020年12月1日解除,并判令被告西安中厦协助办理宏润地产18%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碑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审理,查明了相关事实。2021年,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宏润集团与中厦公司2011年7月1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出资协议》已于2020年12月1日解除。这一判决。

  安中法的判决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宏润集团的诉讼请求”。针对此判决,宏润集团说:“二审中,对方既没有任何新的证据出现,也未推翻一审查明的事实。是错误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将本不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条款强行套用”,于是,他们走了检察院抗诉这条路。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此案后,认为西安市中院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要求再审。

  2025年8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裁定书,撤销二审判决,并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这一裁定,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宏润集团说。

  如今,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宏润集团仍在焦急地等待最终的裁决。(记者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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