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中国新闻周刊从“农妇辱骂法官被罚10万元”事件当事人杨某花处获悉,山东临沂经开区法院已撤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决定书中称:经审查,该罚款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撤销该罚款决定。杨某花称,“10万元罚款连同产生的利息,都已经原路返回”。
请看:“经审查,在对杨某花处以拘留处罚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须予以纠正。”
“该罚款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决定如下:撤销本院(2024)鲁1392刑初140号罚款决定。”
据之前的新闻报道,2025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55岁农妇杨某花,收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某花的丈夫为原告)后,不服判决,来到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
当天,杨某花收到了10万元法院罚单,同时被拘留15日。2025年6月18日18时许,杨某花女儿向临沂经开区法院分两次共转账10万元。次日,杨某花结束拘留。
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某花作出两个处罚,一个是罚款决定,一个是拘留决定,这两个决定书的依据,均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该规定中的罚款上限是1000元(1000元),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宝花罚款是10万元,显然该罚款就是错误的。另外,该条文的处罚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注意这里是“或者”,就是说择一而行,要么罚款,要么拘留,而不是同时适用罚款和拘留。
现在临沂经开区法院醒悟过来了,撤销了对杨宝花的罚款决定,就是说10万元罚款撤销了。但没撤销对杨宝花的拘留决定,拘留决定仍然存在。而拘留决定的存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择一而行,选择了拘留,没问题。
至于有网友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针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杨宝花骂人是不是审判过程中,而是审判后,对杨宝花的拘留错误,也应当撤销……这个说法,是钻牛角尖了。“审判过程”不同于“开庭过程”,“审判过程”应该作广义理解,但凡为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都算审判过程,杨某花骂法官的事属于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我认为没问题。
杨宝花骂法官这事,当然要处罚,毋庸置疑,但在处罚上临沂经开区法院犯了如此低级错误,不得不说法官的业务水平存在问题。但业务水平存在问题还在其次,首要的问题是权力滥用问题,法官被人骂了,不是想着依据事实和法律办理,而是想着如何报复人,这是导致本次枉法裁判的根本原因。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白纸黑字清清清楚楚写着,法官能罚款10万,可见法官当时内心的愤怒,激情+冲动。而后面对该罚款决定书的审批把关又形同虚设,可见临沂经开区法院管理之混乱不堪。
临沂经开区法院的法官如此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报复骂人的农妇,深层次原因其实只有一个——法官平时被高墙小院保护得太好了,戒备森严的法院老百姓是见不着法官的,他们被老百姓骂的机会太少了,对被批评、被辱骂缺乏一定的适应性。如此,一旦遇到被辱骂,受不得一点委屈,很容易出现应激反应,立马就是打击报复。
笔者从前在网上冲锋陷阵,枪林弹雨,喷子辱骂我、骚扰我的太多太多,开始被骂我也是愤怒异常,寝食不安。后来被骂多了,就习惯了,产生了“抗药性”。现在再被骂,已经从容自如。任凭侮辱诋毁,胜似闲庭信步。如今喷子们基本上也不骂我了,骂我没有用,他们也懒得辱骂了,可惜流量损失了不少。。
临沂经开区法院的法官,出现如此激情罚款,本质上就是和群众互动少了,互动多了,被骂得多了,也就心态平缓了,无所谓了,就不会犯如此激情罚款了。人啊,包括法官,还是要到大风大浪、中锻炼成长,高墙小院不是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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